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居民用户)

甲 方:丰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供水人)

住 所:丰城市剑邑大道699号 联系电话:952525 0795-6202020

乙 方:(用水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供用水管理规定,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供水方式

1.甲方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标准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但因下列原因停止、中断或减压供水的,不属甲方责任: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等)或紧急避险;

(2)政府行为、救灾需要、第三方原因、电网停电、供电系统故障、发生其他灾害或紧急事故;

(3)工程施工、供水设施计划检修、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供水管道突然爆裂或其他供水设施损坏;

(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改变用水性质而被甲方停止供水;

(5)乙方欠费而被甲方依法依规暂时停水、中止或终止供水;

(6)甲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规定可停止供水的其他情形。

2.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

(二)供水质量及供水压力

1. 在原水符合国家三类水标准以上的前提下,甲方保证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因水源污染、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水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属甲方责任,但甲方尽合理努力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排除影响水质的不良因素。

2.正常情况下,甲方供水主干管水压符合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

3. 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设施、间接加压设备及水处理设施,乙方自行设置贮水设施、间接加压设备及水处理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并应自行承担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第二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作为水费的依据。计费水表由甲方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计费水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2.如乙方对用水量有异议,可要求甲方复核,并按复核确认的结果进行调整。

3.如一方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提出异议,双方共同报请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鉴定相关费用先由提出方垫付,后按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所需费用。

4.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超出规定标准的正负误差水费于下期合计计算支付。

5.送检期间按本条第(三)款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和计费

1. 甲方按丰城市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经丰城市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水价的,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乙方有非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用水的,应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按所有用水性质中最高水价类别的水价计收水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分表,可根据各类用水性质制定综合水价。

3.水费按当期用水量和供水价格计算。

4.如乙方对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经复核确认水费有差错的,于下期计收水费时一起计算支付,如有应退余额则转至再下一期计算抵付水费。

(三)水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规定周期抄验水表,乙方按规定的缴费日期(每月14日至28日)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方式可通过现金缴款、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缴纳。

3. 因水表丢失、表停、表坏、出现故障、水表送检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抄验水表的,除下述第4点另有规定外,可按上期用水量暂时估收本期水费;实际应收水费根据乙方新装水表从安装之日起至抄表日截止的平均日用水量和不能正常抄验水表天数计算,并据此将原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对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 因乙方锁门、物阻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抄验水表的,甲方将通知乙方整改,并根据乙方的上期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暂收水费;甲方在下期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如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予及时改正,致使甲方下期仍不能抄验水表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的2倍计收月度水费。如连续3个月仍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收水费(如有),并有权经通知乙方后随时暂停供水,直到问题解决为止。恢复供水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与维护管理权限分界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与维护管理权限分界点是:甲方安装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处。

(二)管理权限分界点(含计费水表)入水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管理权限分界点出水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经双方同意,乙方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水表及附属设施。如因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甲方实施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非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维修或更换由甲方实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供水。

(二)甲方有检查、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用水的权利。

(三) 因工程依计划施工或供水依计划设施检修等原因需大范围计划停水或降低供水压力时,甲方应提前在媒体上公布或通过其它途径发布通知。临时紧急施工、抢修的,应尽合理努力及时发布通知。

(四) 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952525受理用户的报修。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报修电话后,甲方应按甲方向社会公布的时限进入现场抢修,但涉及道路破挖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除外。

(五)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供水管网建设规划及供水发展的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设,但不应影响依合同对乙方供水。因更新、改造、建设发生短暂影响或调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本合同约定使用甲方的供水服务。

(二)乙方须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付水费和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保证其计费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内清洁无杂物,配合甲方抄验水表及更换、维护水表。

(四)乙方有保护计费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水表,一旦发生水表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表停、表坏、表失,乙方应承担更换、维修所需的费用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转供水,不得向合同约定的用水地址外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

(六)乙方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缴款方式及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联系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合法用水,不得污染水质或实施其他有损水质、有损供水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的原因违反合同约定未经通知而未向乙方供水连续超过24小时的(法定或约定甲方可免责的情形除外),应当根据该停水时间按天乘以其上月日均用水量相应水费的10%支付违约金,甲方的违约责任以此为限。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水费和按逾期缴费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超过两个月未缴足水费以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暂停供水。因此暂时停止供水累计超过半年的,无须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供水。乙方要求恢复供水的,应当缴清全部欠费、违约金,恢复用水产生的人工及材料费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需要恢复供水,仍应向甲方缴纳欠付甲方的水费、违约金等。

2.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改变用水性质,乙方除按违约期间所用水量补缴水价类别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按应补缴水费10%的违约金。

3.乙方终止用水,未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在乙方终止用水后不经通知处理有关设施。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供水,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通知送达

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所发送的一切通知,以按乙方地址(或用水地址)直接投递或张贴或投放乙方信箱、门内、表位、邮寄、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一经按乙方的地址(或用水地址)投递或张贴,或投放乙方信箱、门内、表位、按乙方住所地址邮寄、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均视为送达。若乙方仍接收不到水费通知单,应自行到甲方营业部或通过甲方的服务电话952525或0795-6202020查询。停水通知还可通过在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签署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有效期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期继续有效,直至由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延期,或签署新的供用水合同为止。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 他

供水人已提请用水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用水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解释,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并依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